在上一篇文章《企業哪些支出不能作為稅前扣除》中,我們又說到關于企業所得稅計算中,哪些企業支出不能作為稅前扣除,其中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十條的規定,其中有一條為【企業的贊助支出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而這里的“贊助支出”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、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,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,風險準備等準備資金支出?!?
在這里,就有很多人把贊助支出費用與廣告費用、宣傳費用搞混,認為廣告費用支出等同于贊助費用支出,所以誤認為企業的廣告費及宣傳費支出不能作稅前扣除了。其實不是這樣的,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,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的支出,除去國務院財政部、主管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,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。下面我們會具體說一下這個“符合條件”到底是什么。
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
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的支出,除去國務院財政部、主管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,不超過當年銷售額(營業額)收入的15%,就可以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;超過15%部分的,在以后的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比如,公司A 2013年的廣告宣傳費用為50萬,2013年年銷售額為500萬,50萬/500萬=10%,公司A 2013年投入的廣告宣傳費用50萬就可以稅前抵扣。這是第一種情況。
再比如公司A 2013年投入的廣告費用為100萬,2013年年銷售額只有400萬,100/400=25%,公司A 2013年投入的廣告費用的100萬中只有60萬(15%的)可以在2013年作稅前抵扣,剩下的40萬要等到2014年結轉扣除。
稅前扣除的特殊規定
對于化妝品制造、醫學制造和飲料(不含酒類)制造的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、宣傳費用的支出,不超過當年年銷售額(營業收入)的30%的部分,可以作為稅前扣除;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【注意】煙草業、酒業的廣告宣傳費用支出是不能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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